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

某某应与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5545243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永河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