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4民初3359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699号时代城B座5-6楼、裙楼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25545243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镇永河村。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业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