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民初464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
审判员 **能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