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02民初720号
原告:****婳广告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沿江东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557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开健,******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龙眠山路以西纬五路以南安庆第二移动通信大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婳广告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婳广告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婳广告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婳广告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汪 婷
人民陪审员 丁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