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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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81民初11787号
原告:***墙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胡家灰村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816618662。
法定代表人:**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职员。
被告: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珍兴华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802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0元,减半收取3165元,由原告***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