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03民初874号
原告:浙江大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470095016Q,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0028028K,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兴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550548302A,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85-1号。
法定代表人:毛国政,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浙江大学为与被告浙江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5元,减半收取4072.50元,由原告浙江大学负担。
审 判 员 周才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