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4民初857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赟,浙江时空(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兴华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南街**
法定代表人:毛国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广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台州市中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698元,减半收取计2584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