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宇力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3706号 原告:浙江宇力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凤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信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宇力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9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宇力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24.9元,保全费4644.9元,合计10669.8元,由原告浙江宇力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祎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