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华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张永华与张卫芬、黄惠娟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民终6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华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周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春,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3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亮,男,1987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上诉人海门市华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4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华成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负次要责任与事实不符,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事故引起完全是由***和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直接侵害电力设施造成的,华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遗漏了当事人,应当将安装广告牌的施工单位和房屋所有人都列为被告,按照他们在本案中的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但施工单位违法施工,并没有采取安全措施,是造成本起事故主要原因。房屋所有人在出租房屋过程中发现违法施工,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有义务并有权制止,但本案中,房屋所有人为了自己经济利益放任承租户违法施工,不予以阻止,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房屋所有人在事故发生以前就感觉到了漏电存在,但没有及时向华成公司上报,同时还将浴室出借给受害人使用,也存在一定的过错责任。华成公司对一审认定的死亡赔偿金和遗体存放费有异议。***、***、陈亮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受害人常年从事电焊工作,并在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来计算证据不足。受害人户籍信息属于农民,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遗体存放费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所以***、***、陈亮无法律依据主张遗体存放费,应当予以驳回。
***辩称,华成公司作为电线的管理维护单位,负有安全维护义务。本案不排除有其他漏电的可能。对华成公司上诉主张的本案遗漏当事人及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的标准没有异议。
***、***、陈亮辩称,***装修期间长达一个月左右,期间,其将外面的进户线数米长的线违规的封闭在那个广告牌中,导致本案的发生。***对案涉房屋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一审当中其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陈建达应按城镇标准来赔偿。关于遗体存放费,在一审之前没有得到各方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才把陈建达的遗体在宾馆存放了这么久,目的是为了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在得到各方的认可后才进行了火化。遗体存放费应该由华成公司及***承担。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陈建英外边横着的广告牌西侧打了个孔,进户电线从孔里穿过去,接触地方的绝缘材料被磨破了,里面裸露出来的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进一步导电到楼上的水管”的事实错误,***、***、陈亮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电线和广告牌西侧的孔接触的地方的绝缘体被磨破”,***的广告牌与死者的死亡不具有因果关系。一审中唯一可以证明电线与广告牌接触地方的绝缘体被磨破的证据是华成公司工作人员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华成公司工作人员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不应作为一审认定事故发生的唯一依据,不能排除触电事故有其他原因造成的可能。***、***、陈亮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死者在去世前一年在城镇居住并以城镇的收入为主要来源。
***、***、陈亮辩称,事故发生以后,有电力公司派专人对事故现场已经进行过仔细专业的调查。对于电力公司给出的结论不存在任何疑问,这个结果是公平的。其在一审的时候已经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证明应按城镇标准进行赔偿。
华成公司辩称,一审对漏电的原因查明的事实清楚。因为当时漏电的时候派出所通知了华成公司,华成公司也派员了。电工也查明了相关的漏电原因,而且进行了技术处理,技术处理以后就没有再出现漏电现象。对于***认为不应按城镇标准赔偿的上诉理由认可。
***、***、陈亮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华成公司、***、罗松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07281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华成公司、***、罗松承担。审理中发现罗松系***雇佣人员,***、***、陈亮撤回了对罗松的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陈建达母亲,***系陈建达妻子,陈亮系陈建达儿子。***系海门市权科健康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2018年3月10日,***与蔡兴石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规定蔡兴石将自家楼房底楼中间及西边两间房屋出租给***用于眼镜销售。2018年3月16日,***与张文权签订《房屋装修合同》,《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海门市三星镇振兴西路71-72号门店由张文权负责装饰装修,工程造价陆万伍仟元,含门头广告等承包费用。《房屋装修合同》签订后装修人员进行了施工,并在租赁门店外安装了“权科青少年视力服务连锁机构”的广告牌,同年4月中旬装修完毕。***安装的“权科青少年视力服务连锁机构”的广告牌西侧打了孔,进户电线从广告牌西侧孔里穿过从东侧穿出。***安装“权科青少年视力服务连锁机构”广告牌让进户电线从广告牌穿过没有向华成公司报备。
2018年4月23日晚6时许,陈建达在位于***门店楼上的姐姐陈建英家洗浴时触电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三星供电所技术人员至现场检查发现,陈建英外边横着的广告牌西侧打了个孔,进户电线从孔里穿过去,接触地方的绝缘材料被磨破了,里面裸露出来的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进一步导电到楼上的水管,导致楼上浴室的水龙头等物体带电。华成公司认可发生漏电的电线裸露地方位于进口处,在支持物的外端,属于供电部门维护的区域。
为查明陈建达的死亡原因,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委托南通大学医学院进行鉴定。2018年5月24日,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作出通大医法[2018]鉴字第03号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是陈建达因左手触电引起的电流损伤而死亡。
陈建达的继承人***、***、陈亮于2018年7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华成公司、***、罗松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872400元,丧葬费33600元,家属交通费2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6210元,处理丧葬误工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司法鉴定费9500元,救护车费200元,遗体存放费8000元,共计1072810元。
庭审中,华成公司、***对***、***、陈亮主张的经济损失中丧葬费33600元、处理丧葬误工费900元无异议,对主张的其他损失持有异议。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损失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损失,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872400元。陈建达出生于1964年5月19日,平时在海门市上开设电焊店铺,除在店里干活,还受邀外出为有关单位做焊接。2018年4月23日,陈建达触电死亡时尚未满60周岁,因此陈建达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死亡赔偿金为43622元/年×20年=872440元,***、***、陈亮主张死亡赔偿金872400元,应予准许。
2.家属交通费2000元。考虑到本案***、***、陈亮处理陈建达触电事故、鉴定等必要往返,必然会发生一定的交通费用,且陈建达触电事故发生后救护车至现场,支付救护车费用200元。酌定***、***、陈亮的交通费为1800元(含救护车费用200元)。
3.被扶养人生活费46210元。***(1936年10月12日生),共生育一女两子,***虽生活在农村,但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应随扶养人陈建达,故被扶养人***的生活费计算方式为:27726元/年×5年÷3=46210元,该损失应计算列入残疾赔偿金项下。
4.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根据陈建达死亡时的年龄、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陈亮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0元。
5.司法鉴定费9500元。陈建达发生触电事故后由海门市公安局三星派出所委托南通大学医学院法医学系进行死亡原因鉴定,花去鉴定费9000元,另外因检验过程中对陈建达的尸体进行了解剖检验,检验后需对尸体进行整容处理,为此支付特殊尸体整容费500元,该费用因整容产生,一并归入司法鉴定费内,认定司法鉴定费9500元(含特殊尸体整容费500元)。
6.遗体存放费8000元。陈建达触电死亡后为检验等原因,尸体保存在海门市海门殡仪馆内。***、***、陈亮为避免索赔时对陈建达死因产生争议,陈建达尸体一直至第一次庭审后才火化,为此支付了尸体存放费8000元。从有利于查清事实考虑,认定停尸费考虑时间至***、***、陈亮起诉时止,酌情认定5000元。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陈建达因触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为:死亡赔偿金918610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6210元)、丧葬费33600元、交通费1800元、处理丧葬误工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司法鉴定费9500元、尸体存放费5000元,合计1019410元。
一审法院认为,***擅自安装“权科青少年视力服务连锁机构”广告牌,并让进户电线从广告牌西侧孔里穿过从东侧穿出,西侧进口处绝缘电线磨损,裸露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导电至楼上住户家,陈建达在陈建英家洗浴时左手触电引起电流损伤死亡。华成公司对广告牌处进户电线负有巡视检查责任,对***安装广告牌导致进户线绝缘材料磨损,裸露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后导电至楼上住户家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巡视检查发现。***、华成公司的行为对陈建达触电死亡分别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应根据主、次责任对***、***、陈亮因陈建达触电死亡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义务。对于***、***、陈亮提出的不合理赔偿要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一审判决:一、***、***、陈亮因陈建达触电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019410元,由***赔偿609410元,华成公司赔偿41万元。钱款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驳回***、***、陈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4元(***、***、陈亮已预交),由***、***、陈亮负担274元,***负担3100元,华成公司负担2090元。华成公司、***负担部分于履行赔偿义务时一并交付***、***、陈亮。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手机拍摄照片一张,以证明不排除存在其他漏电的原因。***、***、陈亮质证称,照片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华成公司质证称,照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经审查认为,***提供的照片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漏电原因,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现场勘查后得出“陈建英外边横着的广告牌西侧打了个孔,进户电线从孔里穿过去,接触地方的绝缘材料被磨破了,里面裸露出来的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进一步导电到楼上的水管,导致楼上浴室的水龙头等物体带电。”的结论,且经技术人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后,漏电现象得以解除,可以证明技术人员得出的漏电原因具有可信度。***无充分证据推翻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得出的结论,对其主张不排除其他漏电原因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就此申请司法鉴定的请求亦不予准许。
***擅自安装广告牌,并让进户电线从广告牌西侧孔里穿过从东侧穿出,西侧进口处绝缘电线磨损,裸露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导电至楼上住户家,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华成公司对广告牌处进户电线负有巡视检查责任,对***安装广告牌导致进户线绝缘材料磨损,裸露电线碰到金属广告牌后导电至楼上住户家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巡视检查发现。一审据此认定***、华成公司的行为对陈建达触电死亡分别负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并无不当。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施工单位及房屋所有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对于华成公司主张一审遗漏当事人的主张不予采信。***、***、陈亮一审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陈建达系在海门市从事电焊职业,以非农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一审判决据此按城镇标准计算有关赔偿费用正确。遗体存放费系***、***、陈亮为避免索赔时对陈建达死因产生争议而产生,属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一审酌情认定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华成公司及***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64元,由***负担3278元,海门市华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金 玮
审判员 刘彩霞
审判员 杜太光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