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6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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