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626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