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22民初1179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任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