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民终3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
以上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的弟弟,***的兄长,***的配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都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9)闽0622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自愿与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谢建才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