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622执恢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机构代码:79837172-3。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水波,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织机构代码572987787。

法定代表人:黄秀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执行人:黄秀云,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执行人:黄莉桂,女,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黄汉清,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

被执行人:黄加盛,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申请执行人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2)云执行字第642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以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股东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黄加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按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承担债务人民币190,000元。除黄加盛已履行还款190,000元、黄汉清履行还款10,000元的义务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立 雄

审判员 吴 耀 总

审判员 黄 艺 生

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卢岳平

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合议(讨论)笔录

案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合议地点:执行局

合议时间:2020年7月14日上午9时20分至9时50分

主持人:陈立雄审判员:吴耀总黄艺生

书记员:卢岳平

记录如下:

经办人吴连旺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并查明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3年3月25日以(2012)云执行字第642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以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股东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黄加盛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四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责令四被执行人按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向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各人民币190,000元。除黄加盛已履行还款190,000元、黄汉清履行还款10,000元的义务外,其余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等五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建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拟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请合议。

黄艺生: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汉清、黄加盛、黄莉桂、黄秀云为被执行人并执行。黄加盛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余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义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人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吴耀总:本案恢复执行后,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东黄汉清、黄加盛、黄莉桂、黄秀云为被执行人并执行。黄加盛已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余被执行人均没有履行义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福建重阳精密设备有限公司、***、黄秀云、黄汉清、黄莉桂均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人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陈立雄:本人同意承办人的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