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3134号
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一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5529001U。
法定代表人:李祯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儒柏,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一扬,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铭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已将所欠质保金付清,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463.9元,减半收取1731.95元,由原告新乡天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小谦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许奕圣
书 记 员 林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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