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6民初1861号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6581141361K。
法定代表人:葛文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秀福,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毅彬,福建劲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延安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83717234。
法定代表人:许铭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计324元,由东山县旗滨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艺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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