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游育贤、游育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02民初1733号
原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大桥路高阳大厦402室。
法定代表人:许树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号。
原告宏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494225元及从2016年3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的利息;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承建工程资金紧张,于2012年8月3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一张《借据》由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自愿为被告***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的担保人一栏签名确认。被告***借款后归还部分本金及利息,截至2016年2月29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494225元。之后经催讨,被告***于2016年3月22日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承诺限期还款,但至今未履行偿还本息,经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未果。
被告***、被告***辩称,我方认为本案借款实系建设工程款,应以***向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建设工程位于福建省东山县,故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专属管辖。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林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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