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破申4号
申请人: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萧淮路南侧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217627569986(1-1)。
法定代表人:刘延华,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30376K。
法定代表人:武虎,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能力履行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二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拖欠其货款464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知了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对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其破产无异议。
本院查明: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于1993年1月4日经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类型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为2024万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路126号。
2015年11月,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拖欠其货款46420元为由,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给付其货款46420元及经济损失3000元。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相民二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6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后,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020年8月17日,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以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没有能力履行判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
本院认为: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以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符合法律的规定。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后,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通知了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对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无异议。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属本院辖区,本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濉溪县溪河预制构件有限责任公司对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永进
审判员 徐建民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