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

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民破2号之一

申请人: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

2021年3月26日,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提请本院终结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无办公场所,无银行存款,未发现实物资产及对外债权。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破产清算后,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未发现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有财产可用于破产分配,可以认定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管理人提请本院终结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保留管理人继续履行职责,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永进

审判员  徐建民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