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

某某、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602民初133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向峰,安徽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长山。
法定代表人:武虎,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程俊松,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建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第三人程俊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