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6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4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市政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