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8601民初13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
法定代表人袁吉河,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勇,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昱施,江苏永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南。
法定代表人张艳亮,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显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于庭外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檀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王显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