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徐州发电有限公司

647某某与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647号
原告:***,男,195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德才、于敏,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北郊茅村。法定代表人:高武军。
被告: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新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张永金。
原告***诉被告国华徐州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文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且原告书面声明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