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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鸿德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田林县旧州至那腊公路工程定安段项目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桂1029民初1414号
原告南宁市鸿德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诉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田林县旧州至那腊公路工程定安段项目经营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12月16日原告南宁市鸿德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正常处分其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鸿德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宁市鸿德工程机械设备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