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航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最高法民申1289号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以下简称航务工程处)因与被申请人广西阳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鹿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9)桂民终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本案中,一方面,案涉停工损失并非必须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才能查清的专门性问题,另一方面,航务工程处并未提交相应实际履行合同的证据,因此,原审法院不予准许航务工程处的鉴定申请,并无不当。此外,因航务工程处未能就合同解除损失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遂根据鉴定意见(未包括航务工程处所提边坡处治工程),认为破产法院依法确认案涉债权数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债权数额与事实相符,未予支持航务工程处的债权数额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航务工程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认可破产法院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否妥当、是否遗漏诉讼请求、未予准许鉴定且没有支持停工损失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等问题。一、原审法院认可破产法院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否妥当的问题航务工程处在其再审申请书中自称,为了使案件审理更简明,航务工程处愿意接受阳鹿公司提交的《广西航务处5、6标对账单》《广西航务处7、8标对账单》的数据。根据管理人的意见,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付工程款可享有优先权;并表示接受鉴定意见,但认为案涉工程造价不应下浮。事实上,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当事人协议约定,案涉工程属必须招标投标项目。但阳鹿公司与航务工程处在招标前,已就工程实质内容进行谈判,达成合意,形成书面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审法院虽在认定案涉合同效力方面,存在不妥之处,但最终处理意见系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予以确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二、原审法院是否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再审申请人航务工程处主*的案涉工程所涉延期付款利息,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案涉合同约定的以利息形式计付的违约金;二是因发包方迟延给付工程款,导致本应属航务工程处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予以确认。而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利息问题,原审法院在综合全案以及破产企业、破产程序的情况后,对当事人关于合同解除后的损失问题,进行了审理。因此,航务工程处关于原审法院遗漏利息诉讼请求的主*,与原审法院审理情况不符。三、原审法院未予准许鉴定且没有支持停工损失的处理意见是否妥当的问题
驳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杨蕾******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