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7民终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生,住昆明市寻甸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5日生,住丽江市永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鄂春荣,云南新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曰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原审被告: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继斌。
住所:昆明市。
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黄耀清。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以及原审被告云南省港航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航务工程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20)云0702民初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3月3日以“在诉讼过程中,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现上诉人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王建的上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4.00元,减半收取39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姚中梁
审判员 高精红
审判员 张培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和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