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116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123348187。
法定代表人:杨间芳。
委托代理人:周淑贞,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嘉仪,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环南路22号华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1927463832。
法定代表人:周壬旭。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87874.57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65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2.0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直接迳付予申请执行人等。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87874.57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20年1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全部款项付清止,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的利息为29038.26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受理费9652.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52.04元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予被执行人,以上暂计1631485.83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南澳县猴鼻尖土地使用权、汕头市南澳县黄花山大猴澳土地使用权、汕头市南澳县西半岛猴鼻尖东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本院发函给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参与分配,该院回函称尚未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没有处理得款参与分配。本院财保冻结了属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尾号为0001的银行卡账户,在扣划过程中,银行反馈因是轮候冻结,故无法扣划。经本院向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该院反馈因土地涉及银行抵押,权属较为复杂,故暂未处置。该院以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所在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世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