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恢86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17号,注册号:440682000190501。
法定代表人:李泽良。
被执行人:***,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兴,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414253.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14253.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兴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417538.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417538.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上述**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26286.12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佛南法丹执字187号,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西城伏水坡(制衣厂宿舍)房产两处二分之一产权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16年5月3日,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执恢391号,双方当事人进行部分债权债务互相抵充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再次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414253.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14253.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兴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417538.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417538.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上述**兴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26286.12元予申请执行人,扣减已执行到位的289682.55元,以上暂计1568395.37元。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门口朗开发区的不动产,拍卖得款3870000元,因该不动产是被执行人***与张少金共同共有,经各方当事人确认,***与张少金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故处置该不动产所得款中可分配款项为1935000元;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陈财产持有的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金16480股,得款240000元。本院对上述款项合计2175000元进行分配,本案分配得款478234.7元,已退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478234.7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郭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