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605执恢39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17号,注册号:440682000190501。

委托代理人:李能贤,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45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开平市三埠借贷办事处长沙东郊南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民一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工人工资及材料款414253.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414253.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工人工资及材料款1417538.4元及逾期违约金(以本金1417538.40元,自2012年10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对上述***所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执行人承担26286.12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首次执行立案案号为(2014)佛南法丹执字187号,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工业大道西城伏水坡(制衣厂宿舍)房产两处二分之一产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执行款263396.43元、受理费26286.12元,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16年5月3日,本院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执恢391号。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门口朗开发区的不动产,并上门张贴司法拍卖公告。

经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兴利通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且互为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6月11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到庭,重新核算双方债权债务,经双方确认,以(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22号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日期2016年2月26日为限,申请人兴利通公司向***主张(2013)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144号判决(即本执行案)包含的以下款项:本金1831791.8元、违约金169498.46元,以及延期履行金250680.71元,合计2251970.97元;***向兴利通公司主张(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22号判决包含的以下款项:工程款782.59元及其利息110.76元、劳务工资保证金937354元及其利息88907.38元、一审受理费13181.92元,合计1040336.65元。另外,首次执行过程中,经拍卖被执行人的厂房,本案申请执行人得款263396.43元(本金)。故两案折抵后,本案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截至2016年2月26日的执行款为948237.89元。申请执行人兴利通公司对2016年2月26日之后的迟延支付利息保留追究权利。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张双方已经达成初步和解意愿,并同意本院先行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焕成

执行员  陈官灿

执行员  陈广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简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