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5民初2251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男,195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兴利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燕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