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9531号之二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XXX号二幢209B室。
法定代表人:龚轶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细云。
申请人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695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故本院对原告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1,45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瞿佳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该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