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钜天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69531号之一
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龚轶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细云。
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34.5元,合计559.5元,由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蓉芳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瞿佳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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