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49799号
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龚轶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道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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