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2166号
原告:沈阳武安建设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6号。法定代表人:孙兆利,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53号(17-04)。法定代表人:付晨,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沈阳武安建设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6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武安建设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武安建设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1505元,由原告沈阳武安建设系统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李 治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吕悦如
书 记 员 李悦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