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民终5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经营者侯忠秀,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红,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清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工作人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法定代表人房绍飞,总经理。
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19)辽1381民初27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经营者侯忠秀及委托代理人王俊红、上诉人***,被上诉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清伟、訾力更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裁定认为定:2017年11月8日,东东白灰厂以井巷建筑公司未按照《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地质环境治理施工临时占地合同》约定给付5000立方米石方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井巷建筑公司给付5000立方米毛石。2018年5月2日,本院作出(2017)辽138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东东白灰厂与井巷建筑公司签订的《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地质环境治理施工临时占地合同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如出现因东东白灰厂提供场地问题,引起井巷建筑公司停工,群众上访、集体上访等事件,东东白灰厂负责协调解决。如东东白灰厂解决不利,井巷建筑公司有权不再交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案外人代凤军、芮爱民以施工场地有其部分使用权为由阻止井巷建筑公司施工,而在东东白灰厂起诉代凤军、王爱华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测绘机构测绘显示,东东白灰厂的土地使用面积与代凤军的土地使用面积存在重叠。因东东白灰厂提供的施工场地存在瑕疵,致使井巷建筑公司停工,东东白灰厂应承担违约责任。在井巷建筑公司将后续工程委托给天马爆破公司施工时,天马爆破公司就临时占地合同中约定的石方交付事宜已与东东白灰厂达成了协议。虽然东东白灰厂与天马爆破公司未签署书面合同,但根据房绍飞陈述及东东白灰厂经营者侯忠秀已收到1万元的事实,证明井巷建筑公司已通过自己的行为履行了合同义务,东东白灰厂已无权再要求井巷建筑公司交付石方,故该判决驳回东东白灰厂要求井巷建筑公司给付5000立方米的诉讼请求。判决宣判后,原告东东白灰厂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辽13民终2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8月7日,原告东东白灰厂、***又依据同一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5000立方米石方款,并履行信访答复事项。
在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其请求内容在实质上否定了本院已经生效判决的裁判结果,属重复起诉;原告诉讼请求第二项,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地质环境治理施工临时占地合同书》权利义务承受主体应为东东白灰厂及井巷建筑公司,***并非合同当事人,故***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当事人重复起诉后法院已受理的,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
宣判后原审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不服,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请求被上诉人返还欠5000m3石方款19万元。理由: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请求: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卖掉存放东东白灰厂非环境治理区石方4,400立方米,石方款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元)上诉理由:2014年12月,魏清伟将上诉人存放在采石场石方掩埋占用;2017年9月,房绍飞将上诉人存放在白灰窑及附近的石方卖掉。
被上诉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辩称: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已经北票市人民法院(2017)辽138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上诉人再行提起诉讼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经北票市人民法院进行过审理,并作出(2017)辽1381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故本次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再行提起诉讼属重复诉讼,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对于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因其并非《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地质环境治理施工临时占地合同书》的当事人,其诉求不能与本案并诉,再则,***所列被上诉人为房绍飞、魏清伟,其二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只是诉讼参与人,其所列当事人主体错误。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九东
审判员  王海娇
审判员  姜永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贲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