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2016号
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对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辽13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13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中“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补正为“二O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员  王凤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爽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