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1254号
原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29。
法定代表人: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曹军,董事长。
原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6年6月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锦承线义县至朝阳段扩能改造工程施工Ⅱ标(新窟窿山隧道)》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地点为北票市凉水河乡艾树沟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安排,积极组织施工,现已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封账协议》,确定工程决算总价款为7907341.26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473432.81元,留工程质量保证金433908.45元。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7日,被告已将履约保证金300000元返还给原告,该履约保证金返还证明原告所完成的工作内容通过验收。现原告得知业主已将质量保证金返还到被告账户,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索要质量保证金,被告拒绝返还。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北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理由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双方合同内容属于铁路法院专门管辖范畴,且涉案物资全部用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管段铁路工程,施工地点主要涉及锦州市、部分涉及朝阳市辖区,故应由锦州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原、被告所签合同属于与铁路建设有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铁路工程所在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锦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锦州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人民陪审员  卢金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