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物权保护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1381执8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被执行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2020)辽13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产令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2020)辽13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北票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