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5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经营者:侯忠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法定代表人:房绍飞,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北票市。
再审申请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北票市天马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改判被申请人承担诉状中所提的法律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最初所提的诉讼请求,为返还标的物毛石,属于针对物权提出的给付之诉;而本次所提的属于赔偿损失,属于侵权赔偿之诉。两诉的诉讼请求不但不同,而且具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重复起诉。同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第一次起诉时,案涉毛石存在于现场;第二次起诉时,毛石已经被被申请人出卖,标的物已经灭失。以上足可以认定发生了新的事实,而且该事实直接影响当事人诉权的选择。因此申请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亦应该受理。本案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本案二审裁定适用的法律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确实在第(三)项规定了驳回起诉,同时也明确规定,对于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可见该法条规定于第一审程序中,仅适用第一审程序,且当事人具有上诉权利。而本案适用二审程序,属于当事人不能上诉的终审裁定,因此本案二审适用法律明显错误,并且直接影响再审申请人诉权的行使,希望再审予以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均作为其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作出陈述,一、二审法院对上述诉讼请求及质证意见均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二审裁定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原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属重复诉讼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姜 峰
审判员 关鹿凝
审判员 王颖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