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1888号之一
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住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经营者:侯忠秀,男,195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
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清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科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力更,辽宁三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票市天马爆破公司,住所地北票市骆驼营村。
法定代表人:房绍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北票市天马爆破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负担。
审 判 长  付海旭
人民陪审员  赵曼薇
人民陪审员  邱文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