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民终23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经营者:侯忠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四段29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经理。
原审被告:魏清伟,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满族,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科员,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被上诉人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魏清伟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票市人民法院(2022)辽1381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请求本院准许。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姜 锋
审 判 员  白 石
审 判 员  贲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石 岳
法官助理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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