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81民初4044号
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住所地北票市五间房镇骆驼营村。
经营者:侯忠秀。
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林,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满族,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与被告辽宁地矿井巷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市五间房东东白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