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547号

申请人: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上杨富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1AWJ855。

法定代表人:张志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丽、胡泽阳,分别系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河南岸大石湖演达一路华阳大厦********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94691204。

负责人:邹文思。

被申请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金鱼街**码91440600707736839R。

法定代表人:袁新华。

申请人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佛山市朝东支行账户(账号:20×××18)上的存款141531.94元。申请人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向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2021年2月4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佛山市朝东支行账户(账号:20×××18)上的存款141531.94元。

案件申请费1228元,由申请人惠州市鑫顺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潘绮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