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蕾,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中的保证人条款,一审起诉时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过担保期限,法院应依法判决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事实,被申请人一审起诉的案件是虚假诉讼。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申请人在协商剩余工程款与维修款抵销完毕的过程中没有保留证据的漏洞,故意提起虚假诉讼,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非法利益。据此,***提出再审申请请求:1.撤销(2021)粤0604民初836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2.本案一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方华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不予受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二、申请人捏造维修款冲抵工程的事实是虚假*述,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申请人处罚,以彰显法律的尊严。三、申请人错误理解法律规定,实质上其拖欠工程款本金远超82547.6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9日组织方华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陶师祖庙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再审申请人***进行执行询问,执行询问笔录记载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约定“若被执行人任何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的,则本案执行恢复按本案生效判决文书为依据来强制执行,则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包括司法拘留在内的强制执行措施”,即***同意在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陶师祖庙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时,可扣押、冻结、划拨、拍卖***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原审认定其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当。申请人***提交的其于2013年3月25日签署的《保证书》仅记载***保证按延迟180天内还清所欠工程款,并不足以推翻其在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华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其次,***所提交的《收据》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属于虚假诉讼,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宋川
审判员杨卫芳
审判员欧阳凤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国卿
书记员*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