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14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平中大道23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061132701F。
法定代表人:王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衢飞、林嘉瑶,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金鱼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6839R。
法定代表人:袁新华。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66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确认欠申请人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66100元及滞纳金等,被执行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确定的债务中的贷款本金25875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4912.00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62532元,上述案款在扣除执行费3782元后,余款258750元已退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案中被执行人广东方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已执行完毕。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三、案款分配情况
经查,被执行人在本院无其他关联案件作为被执行人,本案亦无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参与案件分配,上述扣划的案款在扣除执行费3782元后,余款258750元已退本案申请执行人。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先后多次向被执行人***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处罚措施。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规避执行、阻碍执行、抗拒执行等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不对***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
(四)移送制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应移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关情形。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1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立本
附件: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州未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执行代理人:李衢飞、林嘉瑶,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6××××6580、159××××1776。
二、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年7月22日)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施行日期:2015年2月4日)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