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03执恢76号
温州市鸿泰钢结构、温州鸿瀚阀门、项彩芹、季绍林、张维丰、王晓波、邵连锋、项美钗、项宪贵、陈运杰: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昌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龙商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另案分配得款34905元,现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303执恢76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