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02执恢1108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
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张维丰、项彩芹、邵小珍、邵连锋、杨彩香、王晓波、***、温州市龙湾东洋快装管件有限公司、温州市繁涵鞋材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桥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市鸿泰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中9155074元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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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