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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梁辉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云0114财保6677号 申请人:红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黄土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 申请人红河某有限公司依据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云0114民初1562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93456.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红河某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昆明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合计93456.5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