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2财保35号
申请人: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三里村市粮油总公司综合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刚,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方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站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
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肇庆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价值人民币268500.6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提交编号为0221441216010402000005号保函为申请人上述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等额担保。2021年6月16日肇庆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价值人民币268500.6元的范围内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62.5元,由申请人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伍凤娇
审 判 员 廖铭道
审 判 员 林 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宝莹
书 记 员 刘伟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