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7民初674号
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6元,减半收取803元,由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