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702民初1129号
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宝鸡向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陕西汉中市**起重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