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陕0112民初11354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女,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男,201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
法定代理人:***,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系***之母。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新,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锡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竞,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海天九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晓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威,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
经营者:刘建辉,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盈,陕西大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陕西海天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建辉管道安装工程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0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回原告902元,剩余902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雅楠